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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的税务筹划

发布时间:2019-10-09 07:08:03   点击:    作者:admin
    最近纳税筹划这个话题很热,大家刻意的把纳税筹划做为一个经营模块,其实真正的纳税筹划是业务合规、经营正常、财务规范自然而然的一个过程,下面山东博财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就这个话题分享一个案例。
    下面暂时以A公司为例,A公司面临股权转让、其他应收账款1080万元、未分配利润813万元、年营业收入8000-9000万元之间,等我们接手这个项目的时候,A公司已经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现在公司新股东面临巨额“其他应收款”的问题,新股东经营公司有方,业务逐步攀升;感觉“其他应收款”金额太大,是个“雷”。
    首先:我们针对“其他应收款”这个会计科目做了拆分,其中有将近900万是股东借款,其实这部分借款是公司这几年的利润,只是通过“其他应收款”这个会计科目借款,把公司营业利润提现了;说句后话,这个事情本来相对比较简单,在股权变更之前,自然人股东可以成立个人独资公司或普通公司,把个人股份转到公司的名下,这样针对“其他应收款”+“未分配利润”这两个会计科目,通过分配利润的形式,把“未分配利润”和“其他应收款”这两个会计都消化掉,公司投资股利转到法人股东名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所以分红到法人股东名下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这两个会计科目做了仔细拆分,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第三:公司新股东形成公司决议,作出分配利润的股东决议,减少400-5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再把这部分利润转到公司名下的法人股东,通过这个法人股东把这部分利润处理。
    第四:根据公司业务现状,通过劳务税务筹划平台,合理合规的走一部分业务,把“其他应收款”冲减一部分,直接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通过以上四步把“其他应收款”和“未分配利润”这两个会计科目同时冲减,也把“其他应收款”这个地雷变相的处理掉了;以上是山东博财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思路,如果你有好的思路或建议,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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