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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退还部分咨询费;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4 12:41:16   点击:    作者:admin
    如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咨询服务,7月为某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当月进行认证抵扣,现由于部分咨询方案达不到客户要求,我公司与客户达成协议退还其20%款项,请问我公司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作废处理还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山东博财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提醒你:
    对方未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方已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综上,因客户取得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你公司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的规定向客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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