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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县(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预缴税款?

发布时间:2019-08-23 01:43:54   点击:    作者:admin
    很多公司经营者都关心建筑项目异地施工过程中,税怎么交,交多少的问题;下面就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注册完成后,就如何缴纳税款问题山东博财代理记账阐述如下: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如有其它不明事项,可以咨询山东博财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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