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到了,没有发票,会计账务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9-23 12:29:56 点击:
作者:admin
公司注册后,在经营过程中,很容易碰到货到发票未到的情况,下面山东博财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和大家探讨一下。
情况一
情况一
若是你购进来的货物入库后一直未实现销售收入,也就是一直在仓库中,会计上应暂估入账处理,税务上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借:库存商品 **万元
贷:应付账款-A公司**万元
情况二
若是你购进来的货物入库后且在当期实现了销售收入。货物的发票在第二年汇算清缴之前开出来,税务上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的问题。
(1)暂估入账的处理
借:库存商品 **万元
贷:应付账款-A公司**万元
(2)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发票后先冲掉之前分录
借:库存商品 -**万元
贷:应付账款-A公司-**万元
(3)再根据来的发票金额正确处理
借:库存商品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万元
贷:银行存款 **万元
情况三
若是你购进来的货物入库后已经在当期实现了销售收入,也就是该批货物已经库存为零了。进货的发票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也来不了,这个时候税务局仍然给企业留出来60日的补救期,若是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仍取得不来发票的,应调增去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参 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山东博财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友谊提醒
企业会计人员应吃透28号公告,充分利用好60日发票补救期的新规定,在税局规定的时日内依法取得合规票据,来争取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避免企业造成补税以及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企业在评选供应商之前,除了货物质量、交货期、付款方式、价格等因素,还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是否能按期、及时的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把这一项做为对供应商评判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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