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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

发布时间:2019-10-10 13:12:54   点击:    作者:admin
    近期很多新老客户都咨询关于公司注册完成后,一旦公司经营资金出现紧张,向股东借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下面山东博财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就这个问题分享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并没有将个人纳入视同提供服务的应税主体。因此,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股东个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你有其他好的思路,欢迎一起与山东博财代理记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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